收养登记须知

来源:区民政局 索引号: 未编制索引
发表时间:2008-05-12
收养登记须知
一、 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一般条件:
1、无子女;
2、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;
3、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;
4、年满30周岁(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,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)
二、被收养人一般条件:不满14周岁,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、儿童
三、收养人应提供的资料:
1、居民户中本和身份证;
2、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(居)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、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;
3、县级心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;
4、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;
5、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、儿童报案的证明。
四、注意事项
1、收养登记由弃婴、儿童发现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;
2、登记前,收养登记机关就公告查找弃婴、儿童生父母满60日。
五、具体程序
1、收养人申请人带身份证、户口本、结婚证到收养登记窗口,填写相关调查表格;
2、收养登记机关对事实情况进行复核;
3、收养人提交申请书和拾婴证明;
4、体检;
5、发布寻找弃婴生父母公告;
6、公告期满,对符合条件的收养人办理收养登记手续,发给收养登记证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