收养登记须知
来源:区民政局 索引号: 未编制索引 发表时间:2008-05-12

收养登记须知

 

 一、  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一般条件:

1、无子女;

2、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;

3、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;

4、年满30周岁(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,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)

二、被收养人一般条件:不满14周岁,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、儿童

三、收养人应提供的资料:

1、居民户中本和身份证;

2、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(居)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、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;

3、县级心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;

4、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;

5、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、儿童报案的证明。

四、注意事项

1、收养登记由弃婴、儿童发现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;

2、登记前,收养登记机关就公告查找弃婴、儿童生父母满60日。

五、具体程序

1、收养人申请人带身份证、户口本、结婚证到收养登记窗口,填写相关调查表格;

2、收养登记机关对事实情况进行复核;

3、收养人提交申请书和拾婴证明;

4、体检;

5、发布寻找弃婴生父母公告;

6、公告期满,对符合条件的收养人办理收养登记手续,发给收养登记证。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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